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知識產權商業化維權的利弊
■于國富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世紀。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迷你倉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與此同時,互聯網上出現了大量的侵權文字、影視、音樂內容。根據法律規定,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制止侵權行為,並獲得賠償金。部分權利人由於對法律法規瞭解不多,或者限于自己較高的時間成本而不願親自維權。一批專業的維權人士就應運而生了——這些精通知識產權法律的人士直接找到權利人,希望能夠代理他們進行法律維權,待拿到賠償金時再與權利人分成。面對優厚的合同條款,同時出于對肆無忌憚的侵權行為的憤慨,大部分權利人都願意與這些專業人士合作,委托其開展法律維權活動。在積攢了大量權利人的授權之後,商業化維權人士批量起訴侵權網站,從而以很低的成本取得較高的維權收益。由於轄區內聚集了�多的網絡企業,近年來北京市海澱區、朝陽區法院審理了大量此類"批發案件"。面對商業化維權,社會各界對其褒貶不一。支持一方認為,商業化維權是知識產權維權形式的一次有益的創新。雖然並非權利人直接維權,但是,權利人畢竟得到了維權成果中的一部分,並且最終制止了侵權行為,懲罰了違法者,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雖然在維權中有一部分賠償金額作為分成費用支付給了具體操作的商業化維權人士,但是,由於他們減少了權利人自行維權可能花費的時間精力,因而其獲得報酬是理所應當的。反對一方則認為,商業化維權是謀利驅動下的知識產權怪胎。它會導致法院案件受理量大大增加,與此同時,權利人只能分享賠償金中的一部分,從而增加了其維權成本、降低了維權收益。更重要的是,與傳統的維權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權行為不同,商業化維權的主要目的是獲取賠償金,從而謀取經濟利益。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個別取證人員進行網絡取證過程中,發現網站中沒有上傳侵權內容時,為了完成取證任務,就儲存網站投稿侵權內容或者直接向網站平台上傳侵權內容以完成取證工作。在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網站方往往對此感到有口難辯,反感情緒強烈。因此,他們往往憤怒地稱此種維權方式為"釣魚維權"。那麼,商業化維權到底是一種"值得肯定的維權模式創新"還是一種"必須否定的知識產權怪胎"呢?筆者希望從另外一個角度進行剖析:知識產權權利客體是無形的,權利客體與其載體往往是分離的。因此,權利人對權利客體不能進行有形控制,無法像物權那樣,通過對物的控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著作權為例,作品一旦發表,著作權對於作者而言,猶如斷線的風箏,發現被侵權就是件很困難的事情,加之著作權侵權多半筆數多,數額小,從發現侵權、取證到維權要耗費大量精力,致使維權艱難。也正是因為權利人往往無力自行維權,才使得�多網站敢於不斷大量登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造成侵權泛濫。商業化維權人士之所以可以大量向法院"批發案件",究其原因,無非是因為侵權者數量�多。因此,當前最重要的是通過有效的手段,使侵權人受到應有懲罰和打擊,從而減少侵權的發生。一旦侵權行為不再泛濫,相信商業化維權人士也無法網羅太多案件向法院批發,法院的工作量自然會降下來。至於商業化維權的謀利驅動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寬容看待。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所有的商業往來都是具有謀利驅動的,這就是所謂的"無利不起早",屬於正常的商業倫理範圍;另一方面,對於那些"釣魚維權"的案件,相信法院的"火眼金睛"能夠予以識別並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為了避免出現"釣魚維權"而排斥所有的維權行為。當年王海曾經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雙倍賠償條款進行商業化維權,獲得了不錯的社會效果。相信知識產權的商業化維權也能夠對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的泛濫發揮巨大的作用。(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迷你倉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