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商業銀行人民幣流通管理綜合考評初探
人行鄭州中支貨幣金銀處2013年2月,迷你倉價錢針對商業銀行人民幣流通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為加強對河南省銀行業(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管理,督促金融機構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對全省金融機構首次實施了人民幣管理綜合評價。該項工作整合了人民銀行在人民幣收付、反假貨幣、現金存取、機具管理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要求,將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情況相結合,按照省、市、縣三級評價體系,對金融機構實施量化考核和評價定級。從初步實施情況看,該做法豐富了基層人民銀行管理手段,有效規範了轄區人民幣流通秩序。2012年,人行鄭州中支貨幣金銀處制定下發了《金融機構人民幣管理綜合評價辦法》,並結合對商業銀行的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予以充分運用,加強了對轄區金融機構的管理,主要措施如下:首先,加強制度保障,制定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12年2月初,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匯集整理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人民幣流通管理各方面的制度要求,結合人民幣流通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下發《河南省金融機構人民幣管理綜合評價辦法(試行)》(鄭銀辦發〔2012〕2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內容包括人民幣收付、反假幣工作、金融機構現金存取業務、機具管理、附加扣分項目等5個項目的26項 具體內容,全面涵蓋了貨幣金銀重點工作,並對5個綜合評價項、26條具體內容賦予了不同的分值,注明瞭具體的扣分標準。其次,加強統一領導,成立綜合評價組織體系。為保證辦法的有效實施,人行鄭州中支成立由行長任組長、主管行級領導任副組長、貨幣金銀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貨幣金銀處,處長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領導、指導綜合評價工作,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對評價結果進行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提出綜合評價等級建議。執行中,全省按照三級評價體系的方式開展評價工作,即河南省省、市、縣三級人民銀行依據《辦法》分別對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現場檢查,年末給予量化考核和綜合評級,並將評價結果通報轄區金融機構。各市級人民銀行將轄區省級金融機構得分和評價定級情況上報鄭州中支,由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最終匯 總計算,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另外,構建獎懲機制,設置綜合評價檔次等級。人行鄭州中支于每年第一季度對河南省金融機構上一年度的綜合評價結果進行通報,並依據綜合評價等級結果,採取相應管理措施:對綜合評價等級為"A級"的金融機構,在全省通報表彰;對綜合評價等級為"B級"的金融機構,實施正常化管理與服務,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其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對綜合評價等級為"C級"的金融機構,約見其主要負責 人談話,指出存在問題,暫停其辦理現金繳存業務一至兩周,限期整改,同時將該 金融機構列為下一年度綜合執法檢查的重點對象,增加執法檢查的頻率。綜合評價工作還要求,對連續2年被評為"C級"的金融機構,限制或暫停其辦理現金繳存業務,建議其上級管理機關調整高管人員、加強管理措施,在問題整改完畢前,暫緩 批准其新設分支機構加入金融管理與服務體系。最後,提升管理水平,加強評價結果反饋運用。2013年2月,按照《辦法》要求,人行鄭州中支對17家省級金融機構2012年人民幣流通迷你倉庫理工作情況進行了首次評價,並下發了情況通報,共有12家金融機構被評為A級行,5家金融機構被評為B 級行。3月19日,人行鄭州中支專門召開湖南省人民幣流通管理工作會議,各金融機構主管行領導和主管業務部門老總參會,現場通報評價結果,並要求金融機構依據《辦法》內容和此次評價結果,積極開展業務自查,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自身內控制度,規範收付業務操作流程,增強人民幣流通管理的責任意識。通過探索實施人民幣管理綜合評價制度,初步達到了強化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人民幣流通管理的目的,有利於更好地實現貨幣發行工作目標,取得了較好效果。其一,整合了基層人民銀行貨幣流通管理手段。人民幣管理綜合評價工作整合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在貨幣流通管理方面的所有手段,涵蓋了對人民幣收付、反假貨幣、現金存取、機具管理等方面的業務要求,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開展現場 檢查、非現場監管的情況統一反映在量化考評的制度內,為基層行開展檢查和考核工作提供了綜合的制度依據。自此,各級人民銀行對轄區金融機構人民幣流通管理業務開展情況可以依據同一個標準、打一個具體分數、下一個綜合通報。較以往分業務單項考核通報的做法而言,節省了效率、擴大了影響力,既可反映某一項業務的具體情況,也能夠清楚地反映整體情況。其二,增強了轄區金融機構貨幣流通管理意識。《辦法》下發執行以來,轄區金融機構對人民幣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明顯增強,主動承擔起貨幣流通管理責任。主要表現在:加強了與當地人民銀行貨幣發行部門的業務咨詢和溝通聯絡,使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時、有效向當地金融機構傳遞;主動修訂完善自身內控制度,組織分支機構經常對照《辦法》開展業務自查,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規範業務操作;年底集中開展全行性業務自評,對自身貨幣流通管理業務的開展狀況和各地區業務發展的平衡程度有了清晰認識 。其三,規範了轄區人民幣流通市場秩序。由於《辦法》評價內容與貨幣發行業務要求結合緊密,在金融機構加強業務操作的同時也相應規範了轄區人民幣流通秩序。比如,在券別調劑方面,金融機構加強與客戶溝通,完善預約機制,基本杜絕了拒絕調劑的現象;在對外支付方面,金融機構加大清分以及點驗鈔設備的配備、升級力度,加強臨櫃人員整點挑剔操作,嚴把貨幣流通質量關,轄區貨幣流通整潔度有所提高。據人民幣流通質量監測狀況顯示,2012年,河南省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各券別庫存現金平均不宜流通率分別較2011年降低10.18、11.92個百分點。其四,提高了社會公�人民幣流通滿意度。金融機構以《辦法》為依據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切實提高服務水平,老百姓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對金融機構現金服務的滿意度提高。從統計數據看,2012年上半年金融機構推諉兌換人民幣的投訴明顯減少,2012年下半年鄭州市區未出現一例投訴。從人行鄭州中支組織開展的客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收付業務滿意度問卷調查數據看,客戶反映銀行不辦理零鈔兌換、拒絕兌換殘損幣的問卷投訴比率,由2011年的8.14%下降到2012年的3.11%,下降了5.03個百分點,表明公�對銀行櫃台券別調劑、殘損幣兌換工作的滿意度提高,對用上乾淨、放心人民幣的信心增強。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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