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互聯網金融“來勢洶洶”亟須有效規範監管

見習記者李珮如果要選出2013年熱門經濟詞匯的話,迷利倉"互聯網金融"絕對榜上有名。不論是阿里巴巴、京東還是宜信、拍拍貸,這些互聯網金融業務做得風生水起的企業也一併成為社會所關注的焦點。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無疑對傳統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管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課題。目前國內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分化嚴重,無視現有監管條例、打政策"擦邊球"的不在少數。雖然現階 段並未觸發大規模的風險問題,但潛在風險正不斷集聚之中。一旦爆發,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系統風險,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規範與監管已迫在眉睫。如何界定互聯網金融,其定義是什麼,一直是互聯網金融關注者、參與者所討論的問題之一。交通銀行副行長侯維棟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對 金融業務進行深刻變革後產生的一種新興的金融業態。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楊再平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以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主機為基礎,以因特網或者通信網絡為媒介,通過內嵌金融數據和業務流程的軟件平台,以用戶終端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運作模式。簡單來說即通過互聯網技術運作的金融業務的統稱。但阿里巴巴集團主席馬雲對互聯網金融的概念有著不同認識。他指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而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稱為金融互聯網。"到目前為止,究竟什麼是互聯網金融尚無共識。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表示,對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還需假以時日。與傳統金融服務相比,互聯網金融實際上就是借助互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的新興金融模式。因此不論是金融業務借助了互聯網技術還是互聯網平台開展了金融服務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邊是交叉進行、相互促進的。盡管目前表述不盡一致,但隨著金融與互聯網融合、滲透程度的持續提升,互聯網金融業務不斷規範發展,目前存在的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的界限將逐步淡化。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大體分為三種模式:一是以網上銀行、超級網銀為代表的正規金融機構運用互聯網技術開展的創新型業務。二是以支付寶、餘額寶為代表的依托各類電商交易平台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體系,並逐漸演化為互聯網類金融載體。三是網上虛擬貨幣和網絡借貸平台,如比特幣、P2P人人貸。根據《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末,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規模達到2.44億,手機銀行客戶總規模也超過2億,用戶量大。隨著互聯網、移動通信、智能終端技術的不斷迷你倉善與提升,移動支付或將逐步替代信用卡、支票等傳統支付業務,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持續高速發展是全球的一個大的發展趨勢。包括金融機構、電子商務公司、互聯網企業等加入到金融領域開展服務將大大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增加金融業務範圍和種類,互聯網金融將向專業化、綜合化、個性化方向發展。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蓬勃發展,但仍屬初期階段,不論是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規模、業務種類、用戶數量還是配套的法律法規、信用體系、監管力度等方面均與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楊再平于近日撰文指出,互聯網金融目前主要存在7個方面的風險,即客戶信息安全風險、客戶資金安全風險、支付體系安全風險、套現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相關信息系統風險、無視相關金融監管法規風險。圍繞互聯網金融所產生的這些風險正在顯現,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極具重要性和緊迫性。楊凱生、楊再平等金融界人士均在不同場合呼籲儘快構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促進行業規範經營,防止出現較大的金融風險問題。目前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較為規範,包含在監管體系之內。而新興的P2P網絡平台、電商、互聯網企業的金融業務監管存在缺失,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分工不明確,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條例約束。特別是P2P人人貸行業風險不斷暴露,監管的不足導致行業准入門檻低,機構水平兩極分化、良莠不齊,行業亟須規範經營。銀監會在2011年發佈的《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對人人貸提出了三點要求,但行業仍頻頻出現多家平台倒閉、經營者攜款跑路等惡性事件,監管力度仍有待加強。好的金融監管體系應該嚴禁欺詐行為,在微觀上能夠給與各方平等的保護;在宏觀上有足夠的靈活性和彈性來容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同時防止出現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根據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況,為有效防範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規範業務、保障客戶權益,應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准入、業務真實性、交易和系統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需如實向監管部門上報、登記所涉及金融業務的種類,並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制度。同時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系統安全進行動態監測,確保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具備必要的風險預警、甄別和管控能力,保障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分析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應儘快建立良好的金融協調保護機制,既要包容服務創新,又要確保監管到位。監管機構需明確責任、相互協調,避免各部門監管規則、監管行動、監管力度不一致導致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問題。自存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