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經營非法旅館的後果
近日,mini storage隨�內地「十.一黃金周」的到來,在娛樂場、購物區等旅遊熱點均可看見不少旅客。據傳媒報道,有不法分子透過互聯網站向內地旅客出租「非法旅館」,除了把住宅單位分隔成多個房間出租外,亦有把「豪宅」單位對外出租,價錢由100至數百元不等,房價較一般酒店便宜,因此引來旅客入住。 這類經營「非法旅館」的情況,帶來治安、防火和衛生方面的隱患,部分甚至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影響其他住客的安寧生活以至社會治安。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屬於違法。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任何人如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例如住宅、商舖)內向遊客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最高可被罰款80萬元。此外,不論以任何方式招攬他人(例如派傳單、貼街招或在街上「拉客」)入住有關樓宇或單位,最高亦可被罰款10萬儲存。 經營非法旅館固然屬於違法,不過有些情況,例如有外地親友來澳旅遊時向他們提供住宿,又或有業主把住宅單位出租給外地人,又會否涉及「非法提供住宿」呢?其實按照法律規定,假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提供住宿,這種情況便不屬於違法。有關出租住宅單位方面,法律亦規定,如果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雙方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有關當局調查前已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亦不屬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情況。 要有效打擊非法旅館,除依靠有關當局的行動外,市民的共同參與亦同樣重要。假如任何人發現懷疑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均可致電旅遊局24小時舉報熱線28333000,共同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第2條和第10條。 儲存倉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