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律師申請信息公開遭拒狀告財政部 財政部:機場建設費收取依據涉密

"從1992年至今20餘年間,迷你倉庫全國各地機場建設費徵收了1000億元。"身為律師的王先生希望瞭解這筆收費的依據,隨即向財政部申請信息公開,遭到拒絕。為此,王先生將財政部起訴至法院,昨天,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案件。律師:申請公開建設費依據遭拒2012年5月16日,身為律師的王先生向財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的制定依據,即國務院的批示文件,以及公開財政部、民航總局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財綜[2004]51號)的制定依據,即國務院的批准文件。當年5月29日,財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請的信息不屬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王先生隨後提出行政復議,2012年9月5日,財政部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王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王先生認為,依據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於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定或獲取的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並且作為屬於不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進行加密,確認密級。而財政部未向其說明涉案信息是否屬於經法定程序依法加密,以及是否依法處於保密狀態,便直接以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而拒絕公開,其行為違法。王先生請求法院確認財政部拒絕向其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違法,並判令財政部限期提供公開的政府信息。財政部:收費標準涉密無法透露昨天上午,王先生以及兩名代理律師坐在原告席上,而財政部也有兩位代理人出庭應訴,旁聽席上,幾名財政部的工作人員前來旁聽庭審。對於王先生的起訴,財政部辯稱,其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對於王先生申請的內容,財政部經審查發現,國務院對民航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的批復涉及國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儲存的相關規定。其次,財政部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財政部審查後認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程序。綜上,財政部要求法院維持其所做的行政行為。而當法官詢問其是否告知王先生其申請內容涉密時,財政部的代理人交流了一下才回答法官"沒有說明,因涉密才無法透露。"昨天,法院並未當庭宣判。■新聞鏈接機場建設費(基金)的發展●1992年溫州人投資1.325億元建設了永強機場,並于1992年開始徵收"機場建設費"。●1992年3月,民航總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下發《關於聽取民航考察團出國考察情況及對民航和機場管理體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見匯報的會議紀要》的精神,正式在全國收取機場建設費。開始向乘坐民航國內航班(含國際、地區航線國內段)的中外旅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當時的費率為每人繳納機場建設費15元人民幣(或外匯人民幣),由機場向本站始發旅客收取,而旅客票價低於70元(含70元)的免收機場建設費。●1995年10月,國務院轉發財政部、國家計委和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7號),其附件《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的意見》中規定,2005年12月31起日,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標準為: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2012年4月17日,財政部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新辦法,機場建設費的說法不再使用,統一稱作民航發展基金,于2012年4月1日起開始徵收,國內航線為每人次50元,國際航線為90元。民航發展基金的設立是為了取代原來對乘客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晨報記者 何欣新蒲崗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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