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大數據時代隱私權誰來保護

潘 璠法律既要保障大數據信息的合法開發利用,迷你倉價錢也要明確相關信息不得用于對個人和企業進行處罰,更不得對社會發佈,要讓相關違法人員承擔付不起的代價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日前表示,作為大數據惠民的重要探索,北京市政府數據資源網將于年底前正式開通,為政府信息資源的社會化開發利用提供數據支撐。該網站去年底推出測試版,北京市已有29個部門公佈了400余個數據包,涵蓋旅遊、教育、交通、醫療等各個門類。現代社會,個人的行動日益融入浩瀚的大數據洪流,成為其中的一個細小浪花。生成、處理、分享和利用大數據,可以創造大量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于經濟與社會發展,也便利於廣大民�。但應該看到,每一部手機都可以是名副其實的跟蹤器,每一台電腦都是難以隱蔽行蹤的定位儀。如果調查者和運營商或數據掌握者聯手,就可以既精准又即時地掌握所需要的信息。人們在通過微博、微信、飛信等表達喜怒哀樂或觀點時,在享受便捷的網上服務時,不僅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跡,也為後台的匯總與分析相關信息提供了最具基礎性的依據……盡管如此,人類社會畢竟還是要向前發展的。我們不可能再退回到沒有網絡、沒有手機的年代。更何況即使倒退半個世紀,隱私安全問題也依然存在。因為我們畢竟要到銀行存款,到醫院看病,通過郵局寄信,通過單位電話或公用電話溝通,都有信息泄露被人利用的風險。只是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使這個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和突出罷了。在大數據時代迷你倉庫護個人隱私,既要靠技術,更要靠法律。在技術層面,一是要防止不法分子侵入個人系統,盜取個人信息;二是要限制個人信息掌握者的權限,使每個層級的相關人員只能掌握相應的有限信息。而更重要的是法律層面,從法律著眼,既要為依法合理地搜集處理大數據信息提供保障,也要確保信息處理過程中個人隱私不被泄露,不被用于服務和統計以外的目的。因此,法律需要針對兩方面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一種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對很多自動生成的大數據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可以生成很多有價值的統計信息。如通過對網上交易情況的處理,可以得出很多價格和交易方面的信息;對大量臨床電子病歷的處理,可以進行流行病學分析,並進行醫學研究;對工資收入信息的匯總分析,可以為收入分配制度的調整提供有價值的依據,等等。法律既要保障這些合法的開發利用,也要明確指出在此過程中,個人和企業信息既不得向統計等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也不得用來對個人和企業進行處罰,更不得對社會發佈。法律要細化處罰條款。一旦發生上述情況,相關違法人員不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要付出一生也付不起的代價。另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則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或查處犯罪行為,需要採取一些特殊手段。但這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在證據和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僅針對特定的目標,並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總之,需要儘快立法以適應大數據時代保護公民隱私的需要,因為這已不是未雨綢繆,而是迫在眉睫了。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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